營改增對企業重組有何影響?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動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的指導意見》
政策概述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下稱《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p>
第十二條規定: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p>
第十三條規定: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p>
“營改增”對投資入股的影響
1、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增值稅問題
《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二條規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
2、以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增值稅問題
《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三條規定:“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p>
“營改增”對重組的影響
1、資產重組中涉及貨物時的增值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p>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后,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征收增值稅?!?/p>
2、資產重組中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時的增值稅政策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不征收增值稅項目”第五點規定:“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p>
同時,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第(三十五)項規定:“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p>
3、股票、債權等金融商品轉讓時的增值稅政策
《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附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銷售服務”第(五)項“金融服務”第4點“金融商品轉讓”規定: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p>
通常,股權不被視為金融商品中的有價證券,但上市公司的股票則屬于典型的有價證券。
因此,納稅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屬于金融商品轉讓的應稅行為,需繳納增值稅。
綜上,企業重組時,涉及的符合條件的貨物轉讓,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